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作者:丘越律师单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深度团队微信:qiuyue169119案情简述 2014年8月15日,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在银行贷款500万元,由B公司房产作抵押担保,若因担保造成资产方的损失,A公司愿全额予以赔偿。同日,C公司向汇城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及《承诺书》,承诺对B公司因担保造成资产方的损失,全额予以赔偿,陈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9月1日,A公司与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500万元整。B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处房屋为A公司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9月5日,银行与李某订一份《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