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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行说法女子假死赖账290万之法律分析

时间:2018-11-19     【转载】


 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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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嘉发律师

单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深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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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展翅
单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深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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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邓某因生意经营不善且赌博欠下很多债务。为了偿还这些债务,邓某从20158月开始,谎称自己是某装饰公司业务经理,手里有装修工程单子,投资周期短、回报高,并以经营这些业务资金短缺为由,从石某等人手中借钱。随着债务越来越多,邓某想出通过假死赖账来骗过债主的办法。邓某的父母明知邓某犯法还帮邓某举办葬礼并办理死亡销户    ,邓某的两位情人明知邓某假死还帮着藏匿钱财,且其中一位给了她6000元、另一位给了她2000元帮助其生活。

 警方经查发现,就在死者邓某下葬后的几天里,她的一个相亲网站账号曾有登录和浏览的记录,假死的闹剧才被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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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邓某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邓某的父母和情人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我们且来看看。


 一、 邓某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周期短、高回报的装修工程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金额29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涉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邓某虚构上述事实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 邓某父母、情人之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窝藏罪主要表现为实施积极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于一定的处所或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和物质。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占有不影响窝藏的性质,如自己家中、租用的房子或者是他人使用的房屋等,还可以是其他地方比如山洞。帮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隐藏处所、财物之外的其他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方向。

 2、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证明,而是帮助犯罪的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如伪证罪,不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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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邓某的父母明知邓某犯法而帮助其假死,办理死亡销户,其行为涉嫌包庇罪。邓某的情人明知邓某涉嫌犯罪,仍然帮邓某藏匿钱财,提供现金给邓某逃匿,其行为涉嫌窝藏罪。如果邓某的父母、情人在邓某实施诈骗行为前已经通谋诈骗后的假死、藏匿事宜,则邓某的父母、情人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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