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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名字怎么改?听听律师这样说!

时间:2017-11-29     【转载】

姓名是一个人最直接的符号,不见其人,先知其名。好多新人介绍或者打招呼的第一名话都是“你好,我叫***”。广东就有一句俗语:唔怕生坏命,最怕改错名。所以呢,刚出生的小孩,“改名”可谓家庭中的头等大事,为求帮自家小孩子改一个独特而又高雅的名字,有的家庭甚至会倾尽全家之力,各出奇招。那么对于“取名”这件事,是否单凭个人喜好就可以呢?还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相关的规范呢?

在2017年11月28日的新锐电台FM96.7【生活与法】栏目中,来自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的萧敏仪律师,为大家讲解 《姓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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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再现

 

萧:丹露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萧律师,其实姓名权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萧:世界万物,总要取个名字,以便于识别,人也是如此。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就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主持人:既然《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那我们是不是可以直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取名?

萧:在回答这个提问之前,我想提一个案例,供大家一起思考。【案例】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的吕某夫妻,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这是一个相当有诗意的名字,但派出所不予以登记户口,理由就是不符合相关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吕某夫妻不服派出所的这个回复的,后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要求撤销派出所作出的决定,认为派出所的做法限制孩子的姓名权。

主持人:是吖,根据《民法通则》99条的规定,吕某夫妻的诉求似乎也没有问题吖,取名的权利应当也是自由的嘛?不过我也的确没有听过姓“北”或“北雁”的。

萧:在民法中有一句话“法不禁止即允许”,由此可见,公民对于自己名字的取得、变更还是有相当大的自由权的。但这种自由并不是毫无边界的,他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就比如公民的姓氏,《婚姻法》第22条是这样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的其他法律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或母姓之外选择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主持人:即是说,公民的姓名权的保护并不是毫无边境的,也应当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那北雁云依的行政诉讼案,最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萧:最终法院驳回了吕某夫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公民在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理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主持人:这个北雁云依的案例的确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哈,这个姓氏,也不能太随意啦!这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案例哈,陕西西安的一对夫妻,因为丈夫特别喜欢王者荣耀这一款大热的游戏,于是就给自己新生女婴取名为“王者荣耀”,还顺利上了户口了。那是不是说,公民取名,还是比较自由的。

萧:是的,虽然说这个名字还比较霸气特别。的确这个名字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主持人:关于取名,还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萧: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就规定,公民取名用字,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具体原则包括:不得1、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2、违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一般帮小孩子取名都代表家长或抚养人的美好愿景,但也不排除某些家长出于好玩或其他心理,给小孩改一些较为奇特的名字,如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话,户籍登记机关也是不予以登记的。

萧:字数的规范,《条例》第十四条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如果是少数民族的,跟随少数民族的规定。 

主持人:那像有一些家庭,为了让孩子的名字显得独特,专门在《楚辞》《诗经》寻找有特别寓意的字词,那这种是否允许呢?

萧: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民法的大前提还是自由,只要唔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唔违反民族良俗的,都应当是允许的。

主持人:还有一些年纪较大的老一辈,习惯了繁体字,特别从《康熙字典》里选取一些大家都不怎么认识的生僻字来取名?有一些人也会夹八字,比如说五行缺水,像用四人水“㵘(man)”,五行缺火,就用四个火”燚(YI)”来取名。可能有时候连字怎么读都不知道的,那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萧:关于生僻字,有时的确会引起某些不便。对此,《条例》第十三条就规定了用字的规范,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所以说毕竟是伴随一生的符号,真的不能像网络或者微信昵称那样,说改就改,说用就用的。  

主持人:嗯嗯,毕竟这些名字都是父母的美好愿望,那改名字的时候,小孩子也不知道,也不懂事,像这个叫王者荣耀的小女孩,如果长大后不喜欢这个名字了,能不能更改呢?

萧:《民法通则》第99条不仅仅规定取名的自由,也规定了更名的自由。  

《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名字,一般以一次为限。

主持人:那是不是如果有的征信有问题,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想要这个名字了,也可以直接改名,当粉笔字直接划掉呢?

萧:当然啦,条例中也作了一定的限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八种情况,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萧律建议

 

长期以来,由于无法可依,人名用字毫无节制,字量无限扩大,尤其是用生僻字、用不规范字,甚至自造汉字的现象愈演愈烈,给户籍管理,人事、银行、保险、交通等计算机终端处理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为了日后生活的方便,还是建议家长少用生僻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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