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莅临我会交流工作

发布时间:2017-07-21

心公法正声自远,

以和为贵定纷争。

昨天(5月17日)下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韩海东会长、刘海威副会长携秘书处张鹏、徐琦一行四人莅临了我会,我会叶国清执行会长(本期轮值主会长)、杨文晓执行会长(秘书长)、廖祥平副监事长、陈艳梅律师携秘书处干事热情接待了韩会长一行,双方就企业在发生合同纠纷和业务往来风险防范等事项上作了深入的交流。

 

韩会长说:为进一步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仲裁不受地域管辖的优势,也为中山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广东省司法厅登记备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月22日在中山市成立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中山仲裁分会的成立填补了中山市专业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空缺,为中山地区的各类经济活动主体解决各种经济纠纷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为中山投资环境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韩会长告诉我们:当企业在业务往来发生纠纷时,选择仲裁解决纷争,有五大优势。

1、意思自治。仲裁没有级别、地域管辖限制,当事人选择仲裁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选定案件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等等。

2、经济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提起仲裁或诉讼,可使当事人免受诉累。

3、保密性强。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信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4、专家仲裁。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应当是在法律和经济等专业领域工作多年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

5、具有广泛执行力。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不仅可以在本国执行,还可以在140多个成员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目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已在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成功获得承认和执行。

 

叶会长在交流中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的莅临指导对我们是一大鼓舞,从商事仲裁的流程,执行力和经济性、时效性等方面考虑,建议会员单位在进行业务承揽或产品销售、甚至是租赁等合作时,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争议交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是一个上佳的选择,并当场指示秘书处要作专题的宣传,尽可能让更多的会员了解更多的仲裁知识和成效。

杨会长说:我们商会的会员企业来自各行各业,有做内贸的,也有做外贸的,这次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韩会长一行莅临我会,是给我们传经送宝,是给我们关怀和鼓舞,为我们“服务会员”工作又增加了一件务实性的服务项,双方可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例如:在适当的时候,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的专家为我们的会员开个专题讲座等。

图为交流人员在商会合影留念

 

附: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中山商事仲裁大楼3楼

咨询电话:0760-8816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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